西峡县很多传统出口企业,很想了解关于跨境电商出口报关的方式,关注跨境电商这块的人,应该知道,海关总署在6月13日,对外发布2020年第75号公告,决定在北京、天津、广州等10个地方海关开展跨境电商企业对企业(B2B)出口监管试点,2020年7月1日起实行。根据试点情况及时在全国海关复制推广。
这对跨境电商行业,无疑是一个利好。新入跨境电商领域的人,购买过跨境电商产品的人,可能见过或听过1210和9610这样子的数字;想通过跨境电商出口获取更多客户的企业,可能听过9710和9810这样子的数字,但具体代表着什么意思呢?想必不是很清楚。现在就跟大家谈谈关于跨境电商海关代码的那些事。
一、1210诞生----海关总署2014年57号公告
海关监管方式代码“1210”,全称“保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简称“保税电商”。适用于境内个人或电子商务企业在经海关认可的电子商务平台实现跨境交易,并通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进出的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境商品(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与境内区外(场所外)之间通过电子商务平台交易的零售进出口商品不适用该监管方式)。
1210,俗称“备货模式”,适用于境内个人或电子商务企业在经海关认可的电子商务平台实现跨境交易,并通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进出的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境商品。这一模式的优点在于跨境电商网站可将尚未销售的货物整批发送至国内保税物流中心,在电子商务平台进行零售,卖一件清关一件,例如豌豆公主等电商平台。
“1210”监管方式用于进口时仅限经批准开展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口试点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物流中心(B型)。
以“1210”海关监管方式开展跨境贸易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业务的电子商务企业、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内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经营企业、支付企业和物流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海关备案,并通过电子商务平台实时传送交易、支付、仓储和物流等数据。
二、9610诞生---海关总署2014年12号公告
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610”,全称“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简称“电子商务”,适用于境内个人或电子商务企业通过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实现交易,并采用“清单核放、汇总申报”模式办理通关手续的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通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一线的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除外)。
“9610”就是我们日常所熟知的跨境电商直邮“集货模式”。适用于境内个人或电子商务企业通过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实现交易,并采用“清单核放、汇总申报”模式办理通关手续的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这一模式优点正是 “清单核放、汇总申报”,解决了跨境电商B2C订单数量少、批次多的问题。
以“9610”海关监管方式开展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业务的电子商务企业、监管场所经营企业、支付企业和物流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海关备案,并通过电子商务通关服务平台实时向电子商务通关管理平台传送交易、支付、仓储和物流等数据。
三、9710,9810诞生---海关总署2020年75号公告
对跨境电商B2B出口货物优先安排查验,优先办理转关手续,大幅提升出口企业通关时效。
通过H2018系统通关的跨境电商B2B出口货物适用全国通关一体化。B2B平台的明显优势 ——通关更加便利
对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货物1年内退运进境的,将以企业和商品为单元建立底账数据,对因滞销、消费者退货等原因原状退运进境的,提供优惠政策。
B2B将是全球贸易的主流。因为企业之间的商业行为组织规范,专业化程度高,订单交易量大,这都是C端交易所无法代替的。
(一)跨境电商9710、9810模式是什么?
根据海关总署发布的2020年第75号公告《关于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的公告》,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710”、“9810”。该公告于7月1日正式施行。
1、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710”------B2B。全称“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直接出口”,简称“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适用于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的货物,适用于境内企业通过跨境电商平台与境外企业达成交易后,通过跨境物流将货物直接出口至境外企业。
2、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810”------出口海外仓。全称“跨境电子商务出口海外仓”,简称“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适用于境内企业先将货物通过跨境物流出口至海外仓,通过跨境电商平台实现交易后从海外仓送达境外购买者。企业可根据自身业务类型选择相应方式向海关申报。
(二)适用范围
境内企业通过跨境电商平台与境外企业达成交易后,通过跨境物流将货物直接出口送达境外企业(以下简称“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或境内企业将出口货物通过跨境物流送达海外仓,通过跨境电商平台实现交易后从海外仓送达购买者(以下简称“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并根据海关要求传输相关电子数据的,按照本公告接受海关监管。
(三)企业管理
跨境电商企业、跨境电商平台企业、物流企业等参与跨境电商B2B出口业务的境内企业,应当依据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向所在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开展出口海外仓业务的跨境电商企业,还应当在海关开展出口海外仓业务模式备案。
(四)B2B直接出口模式企业资质要求
1、境内企业参与跨境电商B2B出口业务。企业资质要求包括:
1)跨境电商企业;
2)受跨境电商企业委托的代理报关企业;
3)跨境电商平台企业,包括:自营平台、第三方平台、境内平台、境外平台;
4)物流企业。
2、向所在地海关办理企业注册登记,在跨境电商企业类型中勾选相应企业类型。
3、已办理注册登记未勾选企业类型的,在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提交注册信息变更申请。
4、通过“跨境电商出口统一版”系统申报清单的,物流企业应获得国家邮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快递经营许可证》。
(五)通关管理
1、跨境电商企业或其委托的代理报关企业、境内跨境电商平台企业、物流企业应当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互联网+海关”向海关提交申报数据、传输电子信息,并对数据真实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跨境电商B2B出口货物应当符合检验检疫相关规定。
3、海关实施查验时,跨境电商企业或其代理人、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合海关查验。海关按规定实施查验,对跨境电商B2B出口货物可优先安排查验。
4、跨境电商B2B出口货物适用全国通关一体化,也可采用“跨境电商”模式进行转关。
(六)9710、9810清单模式的填报
对于单票金额在5000元(含)人民币以内,且不涉证、不涉检、不涉税的跨境电商B2B出口货物,企业可以通过“H2018通关管理系统”或“跨境电商出口统一版系统”办理通关手续。
企业报送申报清单,系统校验通过后自动推送至“跨境电商出口统一版系统”以申报清单的方式通关,无需汇总申报报关单。
不涉及出口退税的,可通过“跨境电商出口统一版系统”按照6位HS编码简化申报,可通过“跨境电商出口统一版系统”将货物品名以总运单形式按“跨境电商商品一批”录入。
1、9710清单模式的填报:
①贸易方式填9710,订单的订单类型为B,电商平台代码(对于境外平台等无法提供情况)可填写“无”,电商平台名称按实际填写。
②要求货值5千元人民币及以下且不涉证、不涉检、不涉税的情况。
③清单的贸易方式为9710,申报地海关为试点关区,可选6位简化申报。
④其他单证和流程,参照9610出口。
2、9810清单模式的填报:
①开展9810模式的电商企业或生产销售单位,要提前在申报地海关完成海外仓业务备案。贸易方式填9810,订单的订单类型为W,电商平台代码填写“无”,电商平台名称填写海外仓名称,备注填写海外仓地址。
②要求货值5千元人民币及以下且不涉证、不涉检、不涉税的情况。
③清单的贸易方式为9810,申报地海关为试点关区,可选6位简化申报。
④清单的收发货人(电商企业)或生产销售单位,提前在海关完成申报关区+海外仓业务备案。
⑤其他单证和流程,参照9610出口。
(七)9710、9810报关单如何申报?
跨境电商B2B出口货物企业通过“H2018通关管理系统”办理通关手续。报关单可按现有方式录入或导入,也可选择跨境电商通道导入报关单(仅限9710、9810),报关单回执原路从跨境电商通道下发。
1、9710报关单申报
①订单的订单类型为B,电商平台代码(对于境外平台等无法提供的情况)可填写“无”,电商平台名称按实际填写。
②没有货值等要求。
③报关单的贸易方式为9710,申报地海关为试点关区。
④报关单的随附单据类别代码10000004(跨境电商B2B出口单证)填写电商订单编号。
⑤报关单申报环节,进行报关单(表头和表体)与订单(表头和表体)比对校验(参考9610清单与订单比对)。
⑥报关单可按现有方式录入或导入。也可选择跨境电商通道导入报关单(仅限9710、9810),报关单回执原路从跨境电商通道下发。
⑦其他参照0110出口。
2、9810报关单申报
①订单的订单类型为W,电商平台代码填写“无”,电商平台名称填写海外仓名称,备注填写海外仓地址。
②没有货值等要求。
③报关单的贸易方式为9810,申报地海关为试点关区。
④报关单的收发货人或生产销售单位,提前在海关完成申报关区+海外仓业务备案。
⑤报关单的随附单据类别代码10000004(跨境电商B2B出口单证)填写海外仓订仓单编号。
⑥报关单申报环节,进行报关单(表头和表体)与订单(表头和表体)比对校验(参考9610清单与订单比对)。
⑦报关单可按现有方式录入、导入。也可选择跨境电商通道导入报关单(仅限9710、9810),报关单回执原路从跨境电商通道下发。
⑧其他参照0110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