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电商出口报关方式1210、9610、9710、9810详解

 关注跨境电商这块的人,应该知道,海关总署在6月13日,对外发布2020年第75号公告,决定在北京、天津、广州等10个地方海关开展跨境电商企业对企业(B2B)出口监管试点,2020年7月1日起实行。根据试点情况及时在全国海关复制推广。

 

这对跨境电商行业,无疑是一个利好。不过今天不谈跨境电商趋势问题,而是为大家讲一讲跨境电商代码那些事。

新入跨境电商领域的人,或者购买过跨境电商产品的人,可能见过或听过1210和9610这样子的数字,但具体代表着什么?想必不是很清楚。

 

而今年的新规中又增列了2个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710、9810,这又分别代表什么意思呢?


 


1210诞生----海关总署2014年57号公告


 

为促进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出口业务发展,方便企业通关,规范海关管理,实施海关统计,决定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1210”,全称“保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简称“保税电商”。适用于境内个人或电子商务企业在经海关认可的电子商务平台实现跨境交易,并通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进出的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境商品(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与境内区外(场所外)之间通过电子商务平台交易的零售进出口商品不适用该监管方式)。


“1210”监管方式用于进口时仅限经批准开展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口试点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物流中心(B型)。

 

二、以“1210”海关监管方式开展跨境贸易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业务的电子商务企业、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内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经营企业、支付企业和物流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海关备案,并通过电子商务平台实时传送交易、支付、仓储和物流等数据。

我们购买海外产品时,选择了保税的发货模式,就是1210,俗称“备货模式”,适用于境内个人或电子商务企业在经海关认可的电子商务平台实现跨境交易,并通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进出的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境商品。这一模式的优点在于跨境电商网站可将尚未销售的货物整批发送至国内保税物流中心,在电子商务平台进行零售,卖一件清关一件,例如豌豆公主等电商平台。

 

 

 


9610诞生---海关总署2014年12号公告


 

为促进跨境贸易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业务发展,方便企业通关,规范海关管理,实现贸易统计,决定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610”,全称“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简称“电子商务”,适用于境内个人或电子商务企业通过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实现交易,并采用“清单核放、汇总申报”模式办理通关手续的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通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一线的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除外)。

 


二、以“9610”海关监管方式开展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业务的电子商务企业、监管场所经营企业、支付企业和物流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海关备案,并通过电子商务通关服务平台实时向电子商务通关管理平台传送交易、支付、仓储和物流等数据。

 

说的简单一点,“9610”就是我们日常所熟知的跨境电商直邮“集货模式”。适用于境内个人或电子商务企业通过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实现交易,并采用“清单核放、汇总申报”模式办理通关手续的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这一模式优点正是 “清单核放、汇总申报”,解决了跨境电商B2C订单数量少、批次多的问题。

 


 


9710,9810诞生---海关总署2020年75号公告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跨境电子商务(以下简称“跨境电商”)新业态发展的部署要求,充分发挥跨境电商稳外贸保就业等积极作用,进一步促进跨境电商健康快速发展,现就跨境电商企业对企业出口(以下简称“跨境电商B2B出口”)试点有关监管事宜公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一)境内企业通过跨境电商平台与境外企业达成交易后,通过跨境物流将货物直接出口送达境外企业(以下简称“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或境内企业将出口货物通过跨境物流送达海外仓,通过跨境电商平台实现交易后从海外仓送达购买者(以下简称“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并根据海关要求传输相关电子数据的,按照本公告接受海关监管。  

 

二、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

 

      (二)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710”,全称“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直接出口”,简称“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适用于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的货物。(三)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810”,全称“跨境电子商务出口海外仓”,简称“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适用于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的货物。

 


三、企业管理

  (四)跨境电商企业、跨境电商平台企业、物流企业等参与跨境电商B2B出口业务的境内企业,应当依据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向所在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开展出口海外仓业务的跨境电商企业,还应当在海关开展出口海外仓业务模式备案。  

 

四、通关管理

  (五)跨境电商企业或其委托的代理报关企业、境内跨境电商平台企业、物流企业应当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互联网+海关”向海关提交申报数据、传输电子信息,并对数据真实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六)跨境电商B2B出口货物应当符合检验检疫相关规定。(七)海关实施查验时,跨境电商企业或其代理人、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合海关查验。海关按规定实施查验,对跨境电商B2B出口货物可优先安排查验。(八)跨境电商B2B出口货物适用全国通关一体化,也可采用“跨境电商”模式进行转关。

大家应该能发现,“9710”“9810”是专门监管出口的,意味着我国跨境电商领域优进优出取得了实质性进展。折射出世界对中国跨境电商出口的强大需求和中国外贸不可阻挡的强劲活力。现在我们很多卖家对有发票的货件基本还是按照传统外贸方式出口,现在9710、9810出来了,可能以后报关模式有更多的选择。


 

 

西峡县电子商务进农村公共服务中心
Public Service Centre for Electronic Commerce

主办:电子商务协会   承办:河南农购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2021 河南省南阳市西峡县紫金路与龙乡路交叉口电子商务产业孵化园 全国统一服务热线:156606673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