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峡县知识产权保护协作机制实施意见
为有效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县域经济发展环境,切实加强行政执法部门与司法机关的沟通协作,经与各参与单位沟通协商,现依据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就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协作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近年来,从中央到地方均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党中央多次强调要完善有中国特色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依法对知识产权进行有效保护。国务院发布《“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其中提到“加强知识产权源头保护”。各知识产权保护参与机关要认清当前市场经济形势,从保护知识产权营造良好的商业环境出发,充分认识加大保护力度、依法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的重要性,进一步加强统筹协作,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强化社会公众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努力开创我县保护知识产权工作新局面。
二、职责分工
各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能承担,切实履行职责,同时根据本协作机制要求,统筹协作、互相配合,共同把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落到实处。现根据基层多发、常见侵犯知识产权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分工:
(一)假冒注册商标相关违法案件的查处由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烟草、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积极配合。
(二)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相关违法案件的查处由烟草部门负责,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积极配合。
(三)侵犯著作权、销售侵权复制品等相关违法案件的查处由文广旅部门负责,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积极配合。
(四)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初查、立案、侦查工作由公安部门依法实施,市场监管、烟草、文广旅局等部门按照职责积极配合。
(五)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立案监督、批捕和起诉工作,由检察机关依法实施,并适时为各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的案件办理提供法律咨询。
(六)保护知识产权普法宣传工作,由检察、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实施。
三、制度保障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建议联席会议制度,一般情况下联席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如遇重大、紧急情况或需联合部署重要工作时,可临时召开。联席会议由县市场监管局牵头组织,各成员单位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主抓法制、稽查的副职为主要负责人。
联席会议主要工作内容:1、根据相关法律、司法解释,对涉罪案件移送标准、证据收集审查、犯罪数额认定、法律适用、管辖设置等方面的问题进行磋商,形成县域规范性意见,确保执法尺度和证据标准统一。2、工作情况通报、经验交流。检察、公安、各行政执法机关定期通报阶段性业务活动、违法案件查处、立案、批捕、公诉等情况;执法与司法中遇到的疑难问题研讨,有针对性的采取措施,及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3、分析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的形势,拟定县区年度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目标和工作重点,研究制定工作方案,推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深入开展。
(二)建立完善联络员制度
各单位确定一名联络员,负责会议联络和收集、整理本单位有关案件查处、办理的信息资料,调查了解本单位在工作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以便在联席会议上提出,共同研究应对措施。各单位应公布联络员的联系方式,联络人员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其他各方联络员。
联络员在开展联系活动时,向被联系单位出具咨询的书面材料,被联系单位在接到该材料后应当在3日内作出回复,特殊情况可延长至5日。对于不予回复的情形,发出咨询函的单位可以向被联系单位负责人反映,被联系单位负责人应当督促本单位相关人员在3日内作出回复。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回复的,检察机关应介入进行监督。
(三)健全网上衔接、信息共享制度
进一步重视“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的运用,充分发挥其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重要作用。市场监管、烟草等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将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完整的录入“两法衔接”信息平台,不得有回避、遗漏现象,如有发现应当予以惩戒;检察院侦监部门指派一名业务骨干专门负责对行政执法机关录入信息的审核及线索筛查。
(四)建立健全联合执法制度
由市场监管部门牵头,组织检察、烟草、文化等相关职能部门,利用重大节日、物资交流会等重要时段,适时开展联合执法专项行动,重点查办食品、卷烟、图书、音像制品等领域的侵权假冒等违法犯罪行为,进一步加强对副食、香烟批发,图书、电子、音像等交易市场的整顿和规范。特别是一些反映强烈、社会影响大,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生命安全的假冒侵权产品的重点部位,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加大主动查处力度,对反复、群体、恶意侵权的大案要案全力查办,坚决做到查处及时,追究到位。
对于行动中发现的重大案件线索,可以提请召开临时联席会议,共同研究打击方案,集中各方力量,开展联合打击行动。各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应当就信息查询、法律咨询等方面,相互提供支持。
(五)建立案件信息通报制度
市场监管、烟草等行政执法部门,在发现重要线索或者在重大案件立案查处后,应当将行政立案决定抄送公安、检察机关备案;做出行政处罚后,应将行政处罚决定抄送检察机关备案。对于案情重大、可能涉嫌犯罪的案件,行政执法机关在查处过程中应及时向公安、检察机关通报,并可以就涉嫌犯罪的标准、证据的固定和保全等问题进行咨询,公安、检察机关应当认真研究,及时答复,必要时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可以提前介入。
(六)完善案件移送制度
市场监管、烟草等行政执法部门查处的侵犯知识产权违法案件,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达到刑事追诉标准、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并根据公安机关的要求,协调有关部门、机构和企业提供证据材料,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抄送检察机关备案。行政执法机关不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有关单位、个人举报或者群众反映强烈的,检察机关可以向行政执法机关查询案件情况、派员查阅有关案卷材料,行政执法机关应予配合。
对于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进行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立案侦查,并将案件办理结果等有关信息及时反馈给相关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在侦查中发现没有犯罪事实、案件情节未达到刑事追诉标准或者认为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退回相应案卷材料。
检察机关对于行政执法机关已经移送公安机关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跟踪了解公安机关的立案情况。对于公安机关未及时受理或者立案的,应当依法开展立案监督,督促公安机关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受理或者立案侦查。
(七)建立和完善法制宣传制度
利用4.26世界知识产权日,3.15消费者权益日,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等重要时节,由市场监管牵头,检察机关、烟草等行政执法机关配合,共同组织开展相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专题宣传活动,通过印发资料、图片展览、宣讲案例等形式,积极营造以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为核心的知识产权文化氛围。
同时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各职能单位网站等多种媒体,广泛宣传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政策,及时报道打击侵犯知识产权专项行动成果和典型案例,提高消费者的鉴别能力和主动参与的积极性,教育群众,警示社会,提高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